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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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并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来源:考试大来源:www.100test.com
1.基本规定
(1)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第四条)。来源:考试大来源:考试大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
2.分类保护规定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第五条、第七条)。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第九条)。
4.军事禁区有关规定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1)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第十四条)。
(2)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