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海关2010年第1号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6:01 1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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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0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9年87号公告要求,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7318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征收相应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各地海关将加大对相关货物的查验力度。为避免我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因涉及上述碳钢紧固件被布控查验,减少企业在两地海关之间往返奔波,我关决定对相关商品通关模式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日起,凡进口商品中涉及上述税则号列及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商品,暂停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相关货物可采取转关至属地海关后清关的模式操作.如企业仍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口岸海关为确定碳钢紧固件原产地而开箱查验引起的不便,请企业自行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