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一般解释,货物的交接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接受货物,一个是接收货物。所谓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同意接受货物;接收货物(receipt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尚未决定接受货物,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前,有权检验货物。甚至以检验货物作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八条第(3)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者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提出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契约的规定。”所以,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即交货(delivery)、检验或检查(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对买方构成接受货物的条件作出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