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4 03:59: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一种具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达成的。

  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当事人的营业地这个标准,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他们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国际不予考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合同。

  营业地:通常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永久性地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条件:
  ①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需两个条件: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买卖;当事人营业地所处的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
  ②公约常常自动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公约常优先适用。

  消费品的交易:买方购买货物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也就是说,购买货物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消费,而不是为了商业上的盈利。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货物买卖:按照法院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强制执行的命令所进行的货物买卖。

  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货物买卖:根据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货物买卖。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两大问题即适用范围:
  ①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②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各自应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公约声明与下列事项无关:
  ①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以及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出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③公约不适用于买方对所出售货物造成他人死亡或伤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交付货物:卖方自愿地交付对货物的占有权,也就是转移对货物的占有。分为:象征性交货和实际交货。
  卖方提交的单据一般包括: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卖方对货物的担保: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买方主要义务:①支付货款,②接受货物。

  违约分类:
  ①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下,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违约下,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②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等违约情形,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或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一种补救措施。
  中止履行合同:在一方当事人逾期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在逾期违约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如果逾期违约方提供了充分履约担保,中止方必须结束中止,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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