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行政主体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10: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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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排除了公务员)
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排除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务机关等。)
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排除了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实施行政行为,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排除了受委托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不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被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即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这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先行处置权,是指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不受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获得社会协助权,是指行政主体从事紧急公务时依法有权获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
行政优先权的行使要求:
a.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b.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c.要有法律依据。
特别应注意的是,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与优先权不同,受益权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相对人是必须遵守执行的。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
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
行政职权
优先权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特定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
4.行政许可权。(见第四章)
5.行政命令权
6.行政执行权。
7.行政监督检查权。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是对相对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8.行政强制权。
9.行政处罚权: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见第五章)
10.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行政司法权的行使包括三方主体: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处于中立地位,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
行政司法权是行政职权,要注意和司法权相区分。
从主体上来说,行政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司法机关。
特别注意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由法院来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属于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