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重点辅导:企业法律制度 _ 注册税务师考试 _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30 15:09: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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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在于: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惟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3)适用的法律不同。
(4)法律地位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1)出资人不同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不采用企业形式。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其他规定可以参照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