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4 03:4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介绍外销员考试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内涵、明确规定当事人名称和住所的作用以及合同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内涵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既包括我国对外贸易的经营者,也包括境外合法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经营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国际货物买卖经营者的个人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所或住所。个人的姓名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个人的住所是指个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如公司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营业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明确规定当事人名称和住所的作用

  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卖方和买方。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对方当事人则是依照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购买和销售货物的目的订立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合同的目的是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得到实现,只有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才能使其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㈡合同当事人是主张各自合法权益的主体

  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受理纠纷案件要审查申诉人和被诉人名称或姓名是否具有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果与合同当事人规定的名称或姓名不符,不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诉纠纷的案件。

  ㈢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广义的解释理论认为,合同解释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仲裁机构,还包括当事人本身以及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该条款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事实上,当合同产生纠纷以后,不仅当事人,而且其他人都可以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是,应当指出,除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对有纠纷的合同所作出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是真正的有权解释的主体。

  三、合同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

  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尽管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管理政策上分为出口和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还分为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商品等不同规定,所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不等于任何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经营。那么,虽然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但违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的上述规定的,签订的对外贸易合同也是无效的。

  ㈡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的中文和外文应真实一致

  在实际对外贸易业务中,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时应国外客户要求采用两种文字书写合同或者用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但签字时,国外客户用外文标明其公司名称或姓名,有时由于翻译中文的疏忽或国外客户使用外文注明公司名称出现错误,造成合同当事人中文和外文名称不一致,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主体中文和外文名称不一致会出现解决争议的麻烦。

  ㈢合同当事人的代表必须具有合法性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应该是书面形式,所以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本企业某人签字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他人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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