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4 03:42: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介绍外销员考试中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供大家参考学习。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二是用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具体业务中采取哪种方式,则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特性、交易习惯及交易磋商的方式而定。

  一、实物表示方法

  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成交,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㈠看货成交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实物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重洋,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也难以逐件加以查验,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看货成交的情况很少,所占比重较小。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或是商品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㈡凭样品买卖

  所谓样品(sample)是指一个或几个或少量足以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实物,它们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者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

  用样品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凭样品买卖,在实际业务中,只有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土特产品及其他不易用文字说明品质的货物可采用凭样品买卖的方式。此外,买方还应保证做到未来提供的货物能与样品完全一致。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即由卖方选择样品提供给买方凭以成交,这样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成交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种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即合同一经成立,卖方提供的样品就成为履约时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因此,在凭卖方样品交易时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是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货时货物品质与样品相符。通常卖方应选择中等货色的货物做样品。

  卖方寄出样品(称为原样)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其作用有三:一是将来加工生产的依据;二是交货时质量对比的依据;三是将来处理争议的依据。在寄出的样品(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应编上相同的号码,以方便日后使用。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有些还须注意保管室的温度、湿度和采用科学的贮藏方法,防止变质。

  ⑶标准样品,通常由双方共同封存,称为“封样”(sealed sample)。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封样,即由公证机构(如商品检验机构等)在一批货物中抽出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中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可由发样人自封,也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加封。封样一般交到公证机构(如商品检验机构等)保存。封样可作以后交货品质核对的凭据;也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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