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6 01:42: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以下介绍国际商务师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重点介绍了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定义与要求,希望能帮到各位考生。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要求银行提供效率高的结算服务,以便国际贸易中货与款之间更加顺利地交换。普通商业信用证手续繁琐,单据要求复杂,费用高和结算时间长,为买卖双方带来诸多不便。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手续简便,单据要求简单,结算时间短,为买卖双方带来很多方便。因此,在法律和信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中,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采用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是指银行应客户要求向原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交易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承担支付一定金额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承诺。其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履行原合约责任,并在违约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第二性付款责任),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合同义务后得到其应得合同价款的权利(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是款项支付的信誉承诺和货币支付保证书。
1.保函当事人及其权责。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或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即有权按保函规定出具索款通知和有关单据并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担保行(guarantor),指开立保函的银行;接受担保行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通知行(advising bank)和按照申请人指示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并保证在受托行(实际担保行)遭受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反担保行(counter guarantor),以及为保函提供保兑的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委托人的责任包括:向担保行提供明确指示(申请书);担保行按照保函规定付款给受益人后委托人立即补偿担保行;支付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和利息;根据担保人的要求,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担保行的权责包括:接受开立保函申请书后有责任按照申请书内容开出保函;开出保函后有责任兑现保函受益人提交的规定单据;如果委托人不能立即补偿担保行支付之款,担保行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以抵偿,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受益人的权利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和声明以及向担保行索偿并获得付款。
2.保函与信用证和URDG458规定。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458号出版物URDC458)的规定,银行保函本身及其修改须注明根据URDC458开立/签发。除非另有规定,所有保函和反担保函均是不可撤销的。银行开立出不可撤销保函后,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目前使用的银行保函以独立性银行保函为主,即保函中的条款必须单据化,担保银行凭单付款,只要单据表面与保函条款一致,开立保函的银行必须付款。在从属性银行保函中,担保人要承担调查取证的责任。
与普通商业信用证不同的是:除非在保函或其修改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受益人不得自行转让保函中的权益。保函的单据要求简单,主要是索赔书(written demand)和书面违约声明(Written Statement of peach)。违约声明可以包含在索赔书中,也可以是独立的(附在索赔书上),还可以附上验货人证明(surveyor s certificate)、工程师证明、仲裁裁决书和其他单据,并要求单单一致。保函都是见索即付,没有远期保函。保函中的单据条款简单,其审单时间比跟单信用证的审单时间要短得多。前者只需要一天左右的时间,而后者则需要在7天之内完成审单。另外,URDC458对银行的免则规定与UCP500相似。但开证行因不可抗力终止营业时,免除付款责任。而开立保函的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只能免去利息责任,仍然要支付保函中的款项,条件是受益人的付款要求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来的。
3.反担保业务(counter guarantee)。当保函受益人对申请人(委托人)的银行信誉感到担心时,可要求委托人的银行开立反担保函给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由后者(担保行)根据反担保函指示向受益人开立银行保函。这种担保形式被称为间接担保。反担保函的受益人是被担保方的银行。在担保行向反担保行索汇时,除了要提交上述规定的单据外,还要求担保人的书面声明,其内容包括:担保人已收到索款要求以及索款要求符合保函条款和符合URDG458第20条款(单据及其内容要求)。
4.银行保函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和银行保函种类。需要指出的是,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与保证书(suretyship guarantee)不同,前者凭单付款,担保人没有义务调查违约事实,而后者的付款取决于委托人的违约事实。尽管所有银行保函都是根据URDG458开立的,但是URDG458不是法律,例如所有银行保函都规定了有效期。按照URDG458规定,过了有效期,保函自动失效。然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正本保函退回前,保函仍然有效,甚至规定保函到期之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有效。此时,URDG458必须服从这些强制性规定。开立保函前,所有当事人应该了解有关国家法律,以免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
前面介绍保函申请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其使用比普通跟单信用证范围广,而且灵活。按照银行保函的使用范围划分,可分为出口类保函(申请人是卖方,受益人是买方),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进口类保函(申请人是买方,受益人是卖方),包括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和租赁保函。另外还有对销贸易中使用的保函,例如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保函;非贸易类保函,包括借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账户透支保函、保释金保函、票据保付保函、提货担保、费用保付保函和认赔书(L0I)。认赔书既可以用于出口(例如信用证受益人用认赔书替代提单),也可以用于进口(例如信用证下货物先到,而单据还未寄到时,申请人可凭开证行开立的LOI从承运人处提出货物,单到后,用提单从承运人那里出换回L0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