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汇票内容填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8:09 20:57: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以要具有票据的效力,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载明必要的法定事项。但是各国法律对此要求并非完全一致。
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都规定:汇票上必须表明“汇票”字样,以区别于本票和支票,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但在其结算实务中签发的汇票也大都有“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是出票人给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故而必须要有无条件支付委托的文句,而且应该不受任何限制,不能将其他行为的履行或事件的发生作为其先决条件。因此,如果汇票上规定诸如“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才付款”、“出售某批货物所得价款中支付某人××万元”等附加条件或限制,则汇票无效。但是,在汇票上加注出票条款(draw clause)以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例如“按某号 信用证 开立”、“按某合同装运某货物”等,并不构成支付的附加或限制条件。
①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在汇票上签字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承担付款或担保的责任。
②付款人承兑前,其对汇票没有付款义务。出票人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降为汇票的从债务人。
支付委托书应当是书面的,包括手写、打字或印刷的,但不能用铅笔书写。
三、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数额必须确定,即按照票据文义,任何人计算的应付金额都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会发生歧义。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同时还应该说明计息天数。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两者应当相符。若有差异,按照《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应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但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四、付款人名称(drawee payer)
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汇票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以便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付款或承兑。
五、收款人名称(payee)
《英国票据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定收款人,也可以不指定收款人,而仅写付给持票人。但按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