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16 00:30: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文主要介绍单证员考试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供大家参考学习。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之一。根据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Y CREDIT,1993 REVISION)(下文简称UCP500),对信用证作了明确的定义。但我们也可以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信用证的定义,即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付款承诺。

  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便要承担信用证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介入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交易双方正常贸易的开展提供了更大的结算保障。

  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信用证也被少数不法的商人们利用,作为进行欺诈的工具。近年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的地位受到严峻的挑战,开证行不断调高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如此等等,不能不说与越来越频繁的信用证欺诈有关。前几年,曾轰动一时的牟其中信用证 诈骗 案给中行湖北省分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USD35,499,478.12。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贸出口未收账款超过100亿美元,其中属恶意欺诈的拖欠款就高达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更是无法估计。

  很多人不禁要问,信用证不是银行信用吗?为什么还会产生如此大的风险?这里,笔者想提请注意的是,上文中笔者用了“介入”一词而并非说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完全取代了商业信用。信用证贸易中仍然充满了种种人为的和不可知的风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信用证项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才能防患于未然。

  Beneficiary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一、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从而骗取货物。

  此类风险预防的关键是,谨慎对待渠道不明的信用证。只接受经由出口方当地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将能有效的控制风险。

  (一)这种诈骗,如果是信开信用证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 条款 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常要求货物 空运 ,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参见案例一

  (二)如果是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制作假的电开信用证,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运期、有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 规定 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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