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5)—中级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1:36: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1.合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相关考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例题·判断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合并前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和债务均由丙公司承继。(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