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9)—中级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1:36: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法人合伙即由法人机构参与合伙投资,成为有限或者普通合伙人。

  注意这里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衔接,《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略)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是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

  (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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