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收征收管理(4)—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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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与退还
(1)税款的追征处理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追征期至5年.
③偷税、抗税、骗税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减免税管理
1.减免税的种类
按减免税形式的依据来划分有以下三种: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
2.减免税管理规程
包括减税免税的申请、审批、批复执行、监督检查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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