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务基层管理(5)—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6:51: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发放
2、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
(2)要遵守使用规定.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证: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要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②申请减免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
(4).要定期验换.税务登记证件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5).遗失要声明作废。遗失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推荐: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务基层管理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辅导国债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