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11)—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6:49: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资源税

  大纲要求:

  1、 掌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2、 掌握资源税税额的计算

  3、 熟悉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减免

  5、 了解资源税的征收办法

  本节内容讲解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

  二、资源税的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掌握

  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决定了资源税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额,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矿产税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 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4.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税额征税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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