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第二章(12)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20 17: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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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osg" class="dixc">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100test.com)来源:www.examda.com来源:www.100test.com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