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15 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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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物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百考试题论坛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物登记
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