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4)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07 19:41: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08年单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解析】自债务人的行为发行之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课后题第4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答案:A
  解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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