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4)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07 19:41: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08年单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解析】自债务人的行为发行之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课后题第4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答案:A
解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