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9)经济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30 22:0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概述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发行新股
公司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二)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