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内蒙古公务员申论热点解读:就业问题公务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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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顾
  一、2009年社会蓝皮书发布150万大学生难找工作
  2008年12月15日,2009年《社会蓝皮书》在京发布。《社会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和就业问题研究专家陈光金在发布会上表示,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56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趋紧。
  “除了大学毕业生以外,农民工的就业形势也受到极大影响。”李培林说,“尽管现在已有400万农民工提前返回农村,但是大部分人并没有回到原来居住的农村,而是在当地的小城镇打散工。当地政府现在正在积极地采取措施帮助这一部分人渡过当前的困难时期。”
  就业问题研究专家陈光金在会上介绍了2008年全国劳动就业总体形势的三大特点。
  第一,就业形势总体比较平稳。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全年目标任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
  第二,劳动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格局没有改变。与2007年同期相比,前三季度求职人数和用人市场有所下降,各下降5.5%和2.6%。
  第三,劳动力供求关系出现地域差异。东部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求职人数在减少,中部地区呈现两增长趋势,即需求率增长3%和求职率增长5%,而西部地区则出现反向的增长变化,即整个劳动力市场都在增长,需求增长率为9%,供应率为6%。
  “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的413万人增长至2009年的611万人,给经济增长带来了很大压力。”陈光金分析,2008年大学生就业形势趋紧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高校毕业生规模扩大导致就业压力增大;第二,2007年部分未能如期就业的毕业生将对2008年的毕业生形成空间挤压;第三,全球金融危机对大学生就业造成冲击,就业形势越发严峻。
  二、全国约2000万农民工失业返乡
  2009年2月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全国约有2000万农民工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失去工作或者还没有找到工作而返乡,占外出就业农民工总数的15.3%。加上每年新加入到外出打工队伍的农民,2009年共有2500万农民就业面临很大压力。
  陈锡文表示,国家对农民工的就业问题高度重视,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鼓励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尽可能不解雇或者少解雇农民工;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各级政府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都要尽可能地多吸纳农民工去就业,对于已经返乡的农民工,政府要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鼓励他们参加农村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帮助农民工回乡以后自己创业;切实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保障权益,回来以后如果确实没有其他的工作可做,家里的承包地还在,还可以保证温饱。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少,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过去主要从事外贸的企业遇到了一些生产上的困难,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失去了就业岗位,可以说,当前保就业、保民生就是保农村稳定。”陈锡文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在其纯收入中约占40%,农民工就业数量的减少,带来了农民收入增长的困难。
  政策纵览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9年2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通知》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通知》还要求,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各地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
  二、“七项措施”拓宽大学生就业空间
  2009年1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会议指出,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会议研究确定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7项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要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扩大中央有关部门实施的面向基层就业项目规模。
  (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所有高校都要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成才观。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
  目标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企业、生产服务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对促进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的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城镇就业由下岗再就业问题突出转变为各类就业群体问题交织,全社会就业由城镇就业压力突出转变为城乡就业压力叠加,劳动力供求关系从总量性矛盾突出转变为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就业形势趋于严峻,有的地区、行业、群体的就业困难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适应就业格局的新变化,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给就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在全面加强就业工作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全局,把调整优化就业结构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把解决当前就业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
  要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农村牧区通过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明显增加;通过鼓励创业,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使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二)完善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营造鼓励所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2、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3、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4、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6、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7、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所有初始创业者。
  8、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
  9、初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但自身无法解决反担保问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反担保推介服务。
  10、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6%以上的,按回收额的3%奖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享受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的资金支持,同时自治区财政给予5%、盟市财政给予不低于5%的资金支持,充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11、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旗县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2、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始创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经费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13、“4050”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各级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属低保对象的,可继续享受2年的低保待遇。
  14、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的规定,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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