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规划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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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