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50: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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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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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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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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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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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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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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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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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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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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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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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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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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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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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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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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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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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建设规划 部门 意见 |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各市考试中心意见 |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⑵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⑵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