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浅谈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关系监理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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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ng">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不仅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各省市都对合理最低价中标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工作。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谈一些看法。
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也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交易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标志。只有在市场条件相对完善的环境里,它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性的优势。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步骤显然滞后于市场发展,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行为不够规范。招投标价格逐年偏低。业主往往把最低价中标当成无限压价的好机遇,殊不知招标时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产品,工程实物要通过成千上万种原材料、部件,经过科学管理、施工、安装而成,其成本价格也是客观的。
2.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施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成本意识薄弱。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不能有效流转,导致技术与经济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