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辅导: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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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于1994年5月批准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设计规范》的一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将在下面介绍中予以说明。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①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1条为强制性条文)。
②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一般工程);三级,不严重(次要工程)。
(3)总体规划阶段。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0.1条为强制性条文)。
(4)总体规划勘察工作要求。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范围以及城市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②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貌情况,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情况,如无地下水长期观察资料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
③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径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0.2.3条为强制性条文);
④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0.2.4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