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4 19: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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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或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如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根据其被录取时的生源性质等具体情况发给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一般要求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