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48: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目前由于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概念,国家还没有明确权威的规定,所以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界定,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来说,有必要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概念作一些探讨和分析。 来源:考试大
一、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才是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财物是指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这里的违禁物品是指法律法规严禁生产、销售、储存的物品,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来源:www.examda.com
二、适用范围
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适应范围是什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为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审批进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活动;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活动;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活动;5、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活动。 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三、重视取证环节
没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面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的每一项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原则。从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出发,倾听群众和与案件相关人的意见和反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做到证据确凿。
四、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