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3 23: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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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mar10" id="dto">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注册资产
评估师 |
资产评估 |
100 |
60 |
经济法 |
100 |
60 |
财务会计 |
100 |
60 |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
100 |
60 |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
100 |
60 |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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