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同等学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3:18 18: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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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和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农业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学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本科学习成绩单;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推荐意见(加印密封)。
第六条 校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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