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09年资产评估师5月21日起网上报名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9: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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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45号)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合肥市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为滚动管理模式,参加全部科目考试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免试1科人员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即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指定的4个科目方能取得资格。档案号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的关键识别标识,因此考生必须妥善保存好准考证并记住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名时使用。凡变更报考级别专业的,不论原报考级别专业通过与否,都须以新考生身份报考。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4日至6日举行。具体考试科目与时间为:
9月4日下午2:00-5:00资产评估
9月5日上午9:00-11:30经济法
下午2:00-4:30财务会计
9月6日上午9:00-11:3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各科目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考生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具体免试条件如下: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今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先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和缴费。考生应于2009年5月21日至6月10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咨询电话:0551-2884613。)
(二)资格审查
合肥市该项考试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定于2009年6月16日至17日,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考生须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4、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背面有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
5、报考条件中列举的其它材料.
6、报考费。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费按每科68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应于8月31日至9月3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作答无效。客观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