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级会计师案例分析:增值税额案例分析习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7 1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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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其2004年度财务报告于2005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1月13日,甲公司获知乙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全部收回应收乙公司款项360万元(含增值税额)的可能性不大,甲公司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乙公司款项余额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
对应收乙公司款项补提坏账准备一事,甲公司没有调整2004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而是调整了2005年1月份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2)1月2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要求对2004年12月10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2%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3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270万元)。经核查,该批商品在出售时即存在外观质量问题,基本不影响使用。甲公司同意了丙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折让款项。
对销售给丙公司的商品给予销售折让一事,甲公司没有调整2004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而是调整了2005年2月份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3)2月18日,甲公司生产车间一台关键机器设备发生严重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开始进行清理,发生清理费用10万元、回收残料价值15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收付。该机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对机器设备清理一事,甲公司在2004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4)2月23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丁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甲公司和丁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赔偿款。
甲公司赔偿丁公司的损失,系甲公司于2004年12月26日销售给丁公司的商品未按照合同发货造成的。对此,丁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部分经济损失。2004年12月31日,该诉讼案件尚未判决,甲公司估计很可能赔偿丁公司80万元经济损失,并确认了80万元的预计负债。
对赔偿丁公司100万元经济损失与已确认预计负债20万元的差额,甲公司没有调整2004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而是调整了2005年3月份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5)3月23日,甲公司收到戊公司退回的2004年12月1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该批商品设计存在严重技术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同时,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销售成本为380万元。至2004年12月31日,该批商品的款项尚未收到。
收到戊公司退回商品一事,甲公司没有调整2004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而是调整了2005年3月份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6)3月28日,根据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甲公司将发放现金股利40万元。2004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报出前,甲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
对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发放的现金股利40万元,甲公司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并相应调整了2004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金额。
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判断甲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不要求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