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高级会计师讲义答疑:针对案例回答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6 02:55: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问题】针对【例4-8】,请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表4-4中时间价值7万元是如何计算的?
(2)套期有效性的计算中为什么不考虑时间价值呢?
(3)整个交易对企业损益的影响金额为多少?
(4)若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应该如何核算?
【解答】(1)总价=每股市价×持股数。卖出期权的总价也就是其公允价值,是题目给定的条件,内在价值=(期权行权价格—每股市价)×持股数,时间价值=期权总价—内在价值。表4-4中股票每股市价是给定条件,2×11年12月31日,内在价值=(65—60)×20000=10(万元),时间价值=17—10=7(万元)。
表4—4 正保公司购入的东大公司股票和卖出期权的公允价值 单位:万元
项目 |
2×10年12月31日 |
2×11年12月31日 |
2×12年12月31日 |
东大公司股票 |
|
|
|
每股价格 |
65 |
60 |
57 |
总价 |
1 300 000 |
1 200 000 |
1 140 000 |
卖出期权 |
|
|
|
时间价值 |
120 000 |
70 000 |
|
内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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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000 |
160 000 |
总价 |
120 000 |
170 000 |
160 000 |
(2)因为题目明确将期权的内在价值指定为套期工具,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这种情况下属于100%有效套期。
【补充】如果将题目条件改为套期工具考虑时间价值的话,该公司在现货市场亏损16万元,在期货市场实际只赚4万元,比率为25%,属于无效的套期。不适用套期保值准则。
(3)从“套期损益”项目来分析,其借方发生额=10+5+6+7=28(万元),贷方发生额=10+6+30=46(万元),净盈利为18万元。
该金额包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两者共同产生的套期损益;而单从股票市场上来分析,股票(被套期项目)盈利=114—100=14(万元)。“套期工具——卖出期权”盈利=16—12=4(万元)。
(4)本题若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那么下面这三笔分录是都不需要做的: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借:套期损益 5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50 000
借:套期损益 7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70 000
若不做这三笔分录,那么最终影响套期损益的金额= -10-6 10 6 30=30,该金额若不考虑转出的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则套期损益为零。也就是说,不考虑期权时间价值的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是恰好对冲的,该套期保值完全有效。
但从股票市场上来分析,股票(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14(万元),相差的16(30-14)万元实质上体现的也是“套期工具——卖出期权”的套期损益,即16-0=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