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卫生检疫分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27 18: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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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国境卫生检疫与交通卫生检疫的内容,其中重点介绍了依据卫生检疫管理模式进行的分类:隔离式、滤过式与监测式检疫。
卫生检疫分类
1.国境卫生检疫
(1)含义: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在一个国家的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对入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植物,实施卫生检疫;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签发卫生检疫证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这里的检疫传染病主要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2)检疫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境检疫对象包括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特殊物品。《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入出境检疫对象有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入出境检疫对象都应当接受卫生检疫,经检疫机构许可后方准入境或出境。
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一)含义: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疫情在国内蔓延和扩散,对入出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这种措施称为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二)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1.隔离式检疫
14世纪初,欧洲发生第二次鼠疫大流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意大利人首先在威尼斯港实施卫生检疫措施,即对有疫情或危险地区来的船只,要求必须在海港锚地停留40天,期间无鼠疫发生,方允许入港。这种检疫模式称为隔离式检疫。随后,英国等欧洲国家也纷纷效仿,普遍采用这种对船舶长时间隔离的检疫方式。这是最原始、也是最有效的国境卫生检疫方式。
2.滤过式检疫
随着世界各国交通的日益繁荣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传染病的传播方式更为复杂,流行强度也更为激烈。因此,为了更有效地采取协调一致的检疫措施,使检疫管理更趋完善化和科学化,欧美亚各国于1851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制定了第一个地区性公约《国际卫生公约》。签约国负责承担防止本国船舶传播疫病的义务,该公约规定船舶出发港卫生当局对船舶实施检疫查验,并颁发健康证书;同时报告船舶在航行中的有关卫生情况,抵达目的地港口无疫病发生即可发给自由交通许可证,允许自由交通,这就是滤过式检疫。
3.监测式检疫
当科学证实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是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者共同作用、缺一不可的规律之后,人们对于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有了更有效的措施。同时,随着国际交通运输的现代化,发达国家如欧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由于拥有先进的交通、通讯、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以及完善的法制和雄厚的经济基础,使卫生检疫的程序得到进一步简化。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将卫生检疫的方式由单纯的微观查验转变为微观查验与宏观监测相结合,有重点地加强对传染病流行动态的监测。
监测式检疫中的电讯检疫就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简化手续的检疫方式。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可通过电讯申请并报告规定的内容,使目的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船舶的卫生状况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在没有染疫的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以不经过锚地检疫,直接进港靠泊进行装卸作业。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必须持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卫生证书。
②该船来自非染疫地区或港口。
③在本次航行中未发生过疑似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④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