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估价师精讲: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2:05: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000000>法规标题】《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类别】土地/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4.01.09

  【实施日期】2004.05.01

  【效力级别】部门#000000>规章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00000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例题(判断):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答案:√
  解析: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事项的说明;(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例题: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A.10
  B.15
  C.30
  D.45

  答案:A
  解析: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例题: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拟定征地项目安置方案的,应当(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000000>试题)
  A.依职权听证
  B.依申请听证
  C.依审批听证
  D.依协商听证

  答案:B
  解析:法规考核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例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的规定,首次制定基准地价和修改调整基准地价均需由主管部门组织听证。(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答案:√
  解析:法规考核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例题(判断):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

  答案:√
  解析: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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