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的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海运进行运输的。按经营方式不同,海洋运输又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两种。
一、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少数也有租赁部分舱位的。所谓“租船”(Charter),是指根据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租船人按商定的运价支付运费。在国际贸易中,大宗货物适宜使用租船运输。
(一)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赁的方式。定程租船又有单程航次(Single Voyage Charter)、来回程航次(Round Voyage Charter)、连续单程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连续来回程航次(Consecutive Round Voyage Charter)。定程租船的特点是: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据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洽商,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法则的制约。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也就是由船舶出租人(船东)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期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数年。我国运输机构有时也使用期租船开避自营的班轮航线。定期租船的特点是:在租赁期间,船舶由租船人负责经营和管理;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而不规定航线和装卸港;除另有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船东负责船舶的维修和机器的正常运转;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载重吨(DWT-Dead Weight Ton)计算;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依据。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东就租用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法律文件。外资企业如有大宗货物需要租船运输时,一般只使用程租船。程租船合同的内容除船东和租船人名称外,通常应对船名、船旗、承运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装卸港口、受载期、运费和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或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等作出规定。
运费(Freight)是船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报酬,支付运费是租船人的主要义务。在程租船合同中,一般规定运费率(Rate of Freight)即按货物载重每吨若干金额计费;或整船包干运费。如采用前者,还应明确按装入量(Intake Quantity)计还是按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计划内。运费的使用币别和支付时间,是预付还是到付,或部分预付、部分到付。其具体时限和百分比也均应明确规定。租船运费物高低常被航运市场供求关系所左右。此外,程租船的运费还取决于运程距离、货物价值、运输难度、需用设备、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划分等因素。
程租船的装卸费用的划分有以下4种方式:(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费用。为进一步明确船舱内货物装载以及散装货平舱的责任和费用划分,就需使用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即船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理舱和平舱;(2)F.O.(Free Out),即船方负责装货费用,但不负责卸货费用;(3)F.I.(Free In)即船方负责卸货费用,但不负责装货费用;(4)Gross Terms 或 Liner Terms,即船方负责装卸费用。
装卸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因而成为程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装卸时间一般用若干日(或时)表示,也可用平均每天装卸若干吨,即装卸率表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哪些应当算作工作日,哪些应当除外,主要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1、按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计算:即期限一开始,不论风雪日、星期日或例假日等实际不能进行装卸的日子,均全部计算在装卸期限之内。这种计算方法,通常仅适用于石油、矿砂等使用油管或传送带进行装卸作业的不受昼夜和风雨影响的商品。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计算:工作日是指有关港口可以进行工作的日子,因而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如租船合同未作规定,则可按港口习惯办理。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计算:即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计入装卸时间外,由于天气不良,不能进行装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时)也不计入装卸时间。“晴天工作日”虽然已经包含了“工作日”的含义,但为明确起见,习惯上都把“晴天工作日”称为“除去星期日和例假日的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或进一步明确规定:“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意即星期日和例假日应从装卸时间内扣除,即使租船人实际上已经使用了星期日或例假日,船方也无权将星期日和例假日计入装卸时间。
如果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则自许可装卸时间终了时起至全部货物装卸完毕为止,按实际滞延时间向船东支付补偿金(罚金),这就是滞期费(Demurrage)或称延滞费。反之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舶就可提前离港,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并获得船期利益,对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奖励,这就是速遣费(Despatch Money)。程租船合同对这两种费用,通常按每天若干金额规定,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具体金额视船舶的运营成本而定。速遣费习惯上为滞期费的一半。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大宗货物需用程租船运输时,为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防止对方拖延装(或卸)货时间,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磋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均应根据货物种类、可能租用船舶的技术设备条件、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或装卸条件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防止因买卖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脱节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