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8 0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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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