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复习基础知识:核销对象及原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8:08 23: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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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① 属地管理。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 谁“单”谁用。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 单单对应。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即:
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
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