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基础知识》: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7:04 2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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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保证。
例:(2005年试题)
1、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600》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是(B )
A、开证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单信用证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如果单据包含有不符点,则开证银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没有义务接受单据。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一个原则: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两个只凭: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
例:(05年试题)
因下列情况开证行有权拒付票款( )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B、实际货物未装运
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
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
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