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准考证式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22 19:00: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准考证式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准考证
档案号:20111100001
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xxxxxx
考试地点: xx市xx区xx 
照片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准考证号  考场号  座位号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9月17日
9月17日
9月17日
9月18日
9月18日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11120110510
21120110101


  
05
01


  
10
01


  
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2011年xx月xx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注意事项
1.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全部交回。
2.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卡上用黑色钢笔(签字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黑色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考场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在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及电话、短信等方式查询。
7.“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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