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1)—中级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01 00:54: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导读:本资料是对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知识点的指导讲义。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1.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1)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2)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
2.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2)股票是证权证券。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
(3)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二)股票的种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
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
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