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土地估价师:最高额抵押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12 00:31: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000000>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以担保未来三年连续获得总额1.2亿元的贷款额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000000>房地产估价师#000000>考试试题)
  A.该抵押属一般房地产抵押
  B.该抵押是最高额抵押
  C.若银行实际发放了1.5亿元贷款,其优先受偿价款为1.5亿元
  D.若银行实际发放了1.5亿元贷款,其优先受偿价款为1.2亿元
  E.该抵押可以不经登记即产生合同效力

  答案:BD
  解析:《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第五编占有(略)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行政#000000>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您看到来自www.233.com的新闻



相关文章


2011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3
2011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2
2011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
2011土地估价师:抵押合同内容
2011土地估价师:最高额抵押权
2011土地估价师:宅基地使用权
2011土地估价师:地役权
2011土地估价师:用益物权
2011土地估价师:建设用地使用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