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土地估价师: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09 16:42: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例题(判断):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答案:X
  解析: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相关文章


2011年土地估价师: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性质
2011年土地估价师: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
2011年土地估价师: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2011土地估价师考试:法律责任
2011土地估价师: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2011土地估价师考试:房地产交易
2011土地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开发用地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0年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关于全国土地估价师初始登记情况的公告(第十九批)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