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单证员案例分析:买方拒收货物是否合理争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7:18 22: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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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在希普顿·安德逊公司诉威尔兄弟公司一案中,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小麦的合同时,卖方交货重量比合同许可的限度4950吨多出55磅,当时按合同价计算,价款总值为4万英镑以上,而55磅小麦仅值4先令,卖方并未对这4先令提出要求。尽管如此,买方仍以超重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于是卖方便将该批货物赔本出售,然后以买方无理拒收货物为由,向买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决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终于胜诉。
[案例分析]
法院受理本案后,法官在分析本案时指出:问题在于是否大幅度地偏离合同。拒收权是建立在卖方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或未曾履行合同的假设上的。买方提供错误的数量,是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的表现。但法官又认为,那应是指所超过的或短少的重量达到了能够影响买方心理的程度。在法官看来,本案所发生的超重,并没有达到那样的程度。本案超过约定的重量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卖方对超过重量的那部分货款并没有提出要求,他基本上履行了合同。因此,买方无权拒收货物。
案例2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