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强化试题(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7 20:33: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

  1.请在答题纸中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2.请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或圆珠笔答题,不得使用铅笔、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3.字迹工整、清楚.

  4.计算出现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

  案例分析一

  (本题12分,考核会计、税收、公司、证券法规)

  有关公司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为了推广新能源技术,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设立方案中规定甲、乙公司均用货币资金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本金通过社会募集取得。公司设立方案经律师审查修改后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公司成立后,由股东大会通过社会招聘,任命张涛为公司总经理。张涛到任后,提议王江为财务总监。王江是张涛原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精通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与张涛配合默契。该提议经张涛主持的经理会议通过,正式任命王江为公司财务总监。

  3.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通过微生物发酵生产清洁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能源,销售新能源产品.向其他企业提供新能源方案的咨询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服务,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取得技术服务收入8000万元,实现净利润3亿元。对于取得的营业收入公司按照增值税税率17%缴纳了增值税,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4.为了加快企业的发展,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2009年初经董事会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28000万元,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27000万元用于新能源的开发,1000万元用于兴建职工活动中心和购置体育器材。在此之前未发行过债券。

  5.为了发行债券,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对公司在会计处理中的不当之处进行审计调整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表明,公司2008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7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8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2000万元。

  要求: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指出公司设立方案中的不合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公司、会计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指出公司设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不合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税收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指出公司上述纳税行为的不合法之处,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4.根据会计、证券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指出公司发行债券行为的不合法之处,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1.公司设立方案的不合法之处:

  甲、乙公司出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公司法律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甲乙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2100万元(6000×35%),而方案中发起人的出资额只有2000万元,不符合规定。

  2.公司在机构设立、人员任命中的不合规之处:

  公司由股东大会任命张涛为总经理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聘任总经理不符合规定。

  任命王江为财务总监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由经理任命财务总监不符合规定。同时,根据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包括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王江不符合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3.公司税收处理中的不合规之处:

  技术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符合规定。理由: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技术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公司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不符合规定。理由: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按20%征收所得税。

  4.公司在发行债券中的不合规之处:

  (1)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决定不符合规定。理由:按照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债券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能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2)发行债券的金额不符合证券法律规定。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题目给定的资料可以看出,净资产为52000万元时,发行债券总额最多为20800万元(52000×40%),发行债券总额28000万元超过了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

  (3)将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用于兴建职工活动中心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理由: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由审计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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