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8: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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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经发起人制定的,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2.经有关国家机关核准。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向社会公开募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外,其余须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法》对向社会公开募股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必须经过审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等一系列有关资料,经核准后,才能公开向社会募股。向社会募集股份完成时,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必须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4)必须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