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预习辅导(2)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1:11 18:01: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class="mar10" id="dto">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包括两种:重整和破产清算,即债权人有权在重整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视情形予以选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在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选择其一。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就是公司的解散清算组,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而无权提出重整、和解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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