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预习(6)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7 13: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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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1.检查公司财务。百考试题论坛来源:www.examda.com百考试题论坛百考试题论坛来源:www.100test.com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