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监理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8: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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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百考试题论坛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 债务入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米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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