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1 21:34: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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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代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l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违反有关条例的规定,则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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