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济宁市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招警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3:26 19:41: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0]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2010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3号)要求,现将2010年济宁市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及从在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79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我省县以下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或在公务员岗位上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累计工作两年以上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